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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规范》主要由8个部分组成。一是关于服务对象。明确界定为辖区内常住的0~6岁儿童,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保持一致;二是关于服务时间及频次。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的时间和频次,明确为0~6岁儿童提供13次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三是关于服务内容。明确提出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提供,内容包括健康教育、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健康指导、转诊服务和登记儿童眼健康档案信息等。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接收转诊儿童,开展专项检查、视力复筛和复查、眼病诊疗、进一步转诊服务,完善儿童眼健康档案信息等。四是关于服务机构和人员技术要求。针对承担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等单位,从人员、房屋、设备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五是关于机构服务职能。明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它具备条件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分工和职能;六是关于工作要求。主要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推动和保障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落实提出要求;七是关于工作指标。提出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异常率、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异常转诊率、6岁儿童视力不良检出率、0~6岁儿童眼健康档案建档率等5个指标,推动各地加强工作评估;八是关于名词解释。考虑到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专业性非常强,为了帮助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更好地理解,专门列出8个名词解释。
(一)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础上,进一步细化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内容和要求。儿童视觉从出生开始逐步发育,不同年龄段需要筛查、诊断和干预的眼病不同,每个年龄段眼保健重点也不同。《服务规范》聚焦新生儿期、婴儿期、幼儿期和学龄前期,明确要求不同时期开展不同检查,主要包括眼外观检查、眼病高危因素询问、视物行为观察及其他眼科适宜技术检查,目的是筛查儿童常见眼病和视力不良。一是筛查早产儿视网膜病变、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等致盲性眼病;二是筛查屈光不正(远视、近视、散光和屈光参差)、斜视、弱视、上睑下垂等引起儿童视力低下、视觉发育异常的常见眼病;三是筛查儿童远视储备量,即生理性远视状态,对可能发生的近视早期监测和预警。